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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1號
原      告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鄭日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楷芳律師
被      告  謝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與訴外人朱正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88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