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1號
原 告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鄭日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楷芳律師
被 告 謝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與訴外人朱正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88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