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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辛永月  



被      告  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婉瑜  
被      告  羅芳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世傑  

            郭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羅芳銘於民國114年7月3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駕駛不慎撞擊原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私人停車場內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左前方保險桿有刮擦痕(下稱系爭損害),支出維修費新臺幣(下同)86,317元,爰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86,3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被告2人否認,辯稱:並未撞到系爭車輛等語。經查,原告雖提出系爭車輛之估價單及報案證明為證,僅上開證據資料僅能證明系爭車輛受有系爭損害及原告報案時指稱之內容,並無證據證明系爭損害係因被告羅芳銘所致。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