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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升逸企業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鄉○○路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沅宬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被   告 邱沅宬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3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 5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5月11日上午
9時5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367元,及如附表所
  示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
  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