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楊承昕
被 告 陳錦山
訴訟代理人 陳奕錚
被 告 亞世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53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5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10月22日新北警汐交字第1144257269號函文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可佐,足認原告本件請求自與系爭車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損害填補原則之基本法理,原告扣除折舊後之請求於法有據,應全數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