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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5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杜澤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08元,及其中新臺幣40,492元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