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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00
            0號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李世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被   告 邱炎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5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上午10
時38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27元,及自民國115 年1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8% 計算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余佩珊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