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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凌逸樺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黃智延  住○○市○○區○○○路0段00號27樓
            之22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58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521元,及自民國114 年
  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余佩珊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