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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59號
原      告  賴貞伶  
被      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亨碩  
訴訟代理人  徐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於訴外人燦坤中山東路店購買被告公司之洗衣機,約新臺幣17,000至18,000元左右,惟至114年3月起陸續發生筒槽撞擊外殼問題,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退貨。
 ㈡本件原告係主張請求被告公司將洗衣機退貨返還價金,然原告係向燦坤公司購買洗衣機,而非向被告公司購買洗衣機,買賣契約存在原告與燦坤公司之間,亦為原告所自承,是以兩造僅存在購買商品之保固契約法律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退貨並返還價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