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家賢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繁敏即峰寧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28萬768元。經核,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28萬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原告前繳納6,700元後,尚應補繳9,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