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莊承諺即莊志宏
莊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將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要保人由被告莊承諺即莊志宏變更為被告莊宜蓁之債權行為,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莊承諺即莊志宏。經核,被告2人之住所均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其2人之戶籍資料可參(詳見限閱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