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被 告 游詩凱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底
層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39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055 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
表所示之週年利率計算。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
|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0%計算 |
|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 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0%計算 |
| 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 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0%計算 |
| 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0%計算 |
|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 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0%計算 |
| 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