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湖簡字第53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劉育辰
被 告 劉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7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26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15,776元,加計鈑金、烤漆後,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