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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玥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5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