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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23樓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住○○市○○區○○路0段00號23樓
      陳柏翰  住○○市○○區○○路0段00號23樓
被   告 黃雍容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新北○○○○○○○○○)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73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11時44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493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遠傳電信公司電信費用及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款共計新臺幣163,493元,以及原告自遠傳電信公司受讓前揭債權等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電信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出具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