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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湖簡字第97號
原      告  曾陳紅蓮
訴訟代理人  曾令屏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蔡政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執如附表一所示本票,於債權金額超過「新臺幣3萬5,59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019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曾令屏主張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向被告公司購買車型國瑞1.8cc、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000元,貸款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期數72期、每期應繳1萬949元,並簽發本票面額70萬元乙紙(下稱系爭本票),並由原告曾陳紅蓮作為連帶保證人,原告至112年12月9日前已繳納16期,共計17萬5,184元,便無財力償還剩餘貸款,被告竟於112年12月10日將上開車輛拖走,直至114年7月21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㈡系爭本票係由原告簽發,為兩造所不爭執。經查,被告提出之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及兩造均稱借貸本金為70萬元,每月繳款1萬949元,共分72期,本金及利息合計為788,328元,此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為證。被告自承原告已繳款16期,僅餘本金55萬8,571元未繳納(計算式如附表二,採本息平均攤還制)。則分期付款價金債務既為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債權,系爭本票債權經扣除原告已償還之17萬5,184元後,剩餘本金為55萬8,571元,加上被告委外取車費用35,000元、開鎖費15,000元、法院強制執行費用332元、本票裁定聲請費用1,000元、每期延滯息及催款手續費2,831元、113年1月3日至拍賣車輛日113年1月30日利息總額6,856元,扣除上開車輛拍定之價格58萬4,000元後,即為系爭本票所尚擔保之金額,經核算後尚未清償之債權金額即3萬5,590元(計算式:558,571+35,000+15,000+332+1,000+2,831-584,000=35,590),及自113年1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於上開範圍內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仍屬存在,超過此金額部分,即難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存在。
 ㈢原告另主張不當得利部分,逕行以上開車輛之新車價扣除折舊後之現值計算上開車輛之價值,作為扣除貸款金額云云。然上開車輛之價值應以實際車輛拍賣價格為準,是原告不當得利之主張,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於超過「35,590元,及自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之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一
系爭本票(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裁定
(本院字號)
原告
70萬元
111年7月13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度司票字第13402號

附表二
本件原告每期繳款攤還本金及利息(顯示原告目前已繳納16期部分)
期別
償還本金
償還利息
月付金
貸款餘額
1
8,620
2,329
10,949
691,380
2
8,649
2,300
10,949
682,731
3
8,678
2,271
10,949
674,053
4
8,707
2,242
10,949
665,346
5
8,736
2,213
10,949
656,610
6
8,765
2,184
10,949
647,845
7
8,794
2,155
10,949
639,052
8
8,823
2,126
10,949
630,228
9
8,853
2,097
10,949
621,376
10
8,882
2,067
10,949
612,494
11
8,912
2,038
10,949
603,582
12
8,941
2,008
10,949
594,641
13
8,971
1,978
10,949
585,670
14
9,001
1,948
10,949
576,670
15
9,031
1,918
10,949
567,639
16
9,061
1,888
10,949
558,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