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王嬿琪
被 告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