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林庭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KKDAY)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之金額,尚應補繳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