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