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25號
原 告 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雪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霸成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命原告補正訴訟代理人溫瑀明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