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3號
原 告 王榮貴
謝金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豪遊覽車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萬4,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