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4號
原      告  林明閣  
訴訟代理人  林品君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秋月琴」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月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