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4號
原 告 林明閣
訴訟代理人 林品君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秋月琴」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月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