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63號
原 告 丸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鑫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