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全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