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87號
原 告 王心毅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夢涵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