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16號
原 告 大武海研生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劍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