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潘森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