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6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張之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時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