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呂淳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財即孔祥珠之繼承人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