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6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麟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另行提出有被告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繕本(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之人數)。
二、本院已依原告請求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調閱本件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請陳報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遺產,以及本件被告及受告知人之應繼分比例各若干,並說明應繼分比例之計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