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622號
原 告 曾致霖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曜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晴國際汽車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