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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豐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 年度偵字第1138號、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豐准予停止羈押,停止羈押期間,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
○○○街00號2樓之1。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如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之情形,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此於刑事訴訟法
  第114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明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繫屬本院,嗣因涉犯本件重罪且遭通緝到案,而認有羈
  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3 年1 月16日起羈押3 月在案。被
  告於在押期間,因有糖尿病、高血壓及感覺胸痛,經法務部
  ○○○○○○○○○○○○○○○○)所內醫師診療後,於
  113 年2 月2 日戒送至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
  治療,經該院醫師診斷為1.肺積膿伴有瘻管、2.第二型糖
  尿病,伴有高血糖,預計進行清創手術引流排膿,目前住院
  治療中,南投看守所則綜合被告以上病況,認有羈押法第11
  條第1 項第2 款「現罹患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之
  事由,建議不宜在監所執行等情,有南投看守所113 年2 月
  2 日投所衛字第11308000230 號函在卷可稽,應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114 條第3 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之情形。是本院審酌上情,爰裁定被告准予停止羈押,並限
  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2 樓之1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14 條第3 款、第116 條、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