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蔡淑瓊
被 告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柏超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勞安訴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