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附民原告 萬九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英
訴訟代理人 張英豪
被 告 陳正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40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