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長吉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紹洲
被 告 潘彥呈
蕭登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