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好又多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林智孝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前段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