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派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黃韋傑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2、18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