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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加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28號、110年度偵字第3697號、110年度偵字第4439號)暨移送併辦審理(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子○○與陳惟軒(業經本院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一所示之車輛,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地點,2人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行竊方式,竊得附表一所示竊得物品後離去。
 ㈡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二所示之車輛,前往附表二所示之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得附表二所列物品後離去。 
二、程序方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以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經核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4、6、7部分犯行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陳惟軒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㈢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共同被告陳惟軒為附表一編號1至7、9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竊盜犯行時,所使用或攜帶之破壞剪,以及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鐵條,為質地堅硬之金屬材質所製,且破壞剪可持以剪斷電源線,如持之攻擊他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訛。至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器械,自非該條款所稱之兇器(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附表二編號8部分,檢察官認此部分被告持石頭破壞窗戶亦構成刑法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認定,尚有未洽。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9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二編號5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二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與共同被告陳惟軒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1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雖不相同,但被告前案執行後未滿1年再陸續犯本案各竊盜犯行,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是認被告上開18次竊盜犯行,倘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前曾有竊盜前科,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所造成之危害不輕,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前從事農業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易緝卷第18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所犯18次加重竊盜犯行,其犯罪時間甚近,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侵害同種類法益,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就本件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之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處罰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性原則,爰就前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㈠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考)。準此,對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自應就共犯各人實際所得之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被告及共同被告陳惟軒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如附表一「竊得物品」欄所示,為2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共同被告陳惟軒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等就贓物部分係以一人一半方式進行分贓等情(見本院卷第397頁),則本院爰依二人各分得一半之比例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被告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各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如附表二「竊得物品」欄所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其中附表二編號2部分竊得之電纜線625公尺,已發還257公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警三卷第159頁);附表二編號6「竊得物品」中之青茶119.5斤、半青熟茶56斤、五葉松茶30斤、老茶15斤、釣竿9支、汽車電池1個等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警三卷第204頁),故已發還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6部分,告訴人僅證稱遭竊「零錢幾百元」,有告訴人甲○○之證述可稽(警三卷第202頁),且被告雖未坦承確實有竊取零錢,但未供述零錢之數量及金額,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認定,以最低數量及最低金額之現金100元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而附表二編號9之告訴人卯○○並未證稱遭竊香菸、電池、豆干及現金之明確數量,僅證稱遭竊:香菸,很多條、芒果乾1桶、牛肉麵3包、電池不知道幾排、豆干2-3包、相機1台、收銀檯現金、電子遊戲機內零錢、純金的金片1片、手提皮包1個,裡面有1個長夾,總價值50000元左右(警二卷第12頁),且遭竊物品並未扣案,是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行,竊得物品之具體內容、數量等究竟為何,實無從具體認定,故以告訴人所述之竊得物品總價值50000元,為此部分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定。故就被告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除已發還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扣案之破壞剪1支,固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7、9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而如附表二編號9部分,被告持以破壞鐵窗之鐵條,固亦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檢察官均未就破壞剪及鐵條聲請沒收,且本院考量該等物品均非違禁物,且日常生活常見並易於取得、替代性極高,縱令諭知沒收追徵仍無助達成預防再犯之目的,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林孟賢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時間、地點
交通工具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證據
1
辛○○
癸○○(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
109年11月27日凌晨3時35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00號後方基地台電源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基地台電源線)280公尺
1.被害人辛○○、癸○○之證述(警三卷第57至60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14張、GOOGLE示意圖、路線圖、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61至69、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2
丙○○
(名間鄉公所)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鄉○○○路○○號111361至111362號電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48公尺
1.被害人丙○○之證述(警三卷第73至75頁)
2.工程估價單、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76、82至94、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3
壬○○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0號農舍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200公尺
1.被害人壬○○之證述(警三卷第77至79頁)
2.現場照片4張、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80至94、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4
丁○○
(台電公司)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名間鄉新民村新民幹#68右分4~右分5低5及靈山枝14-1分4接戶線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831公尺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82至94、98至99、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5
丁○○
(台電公司)
110年1月30日19時28分至23時30分、南投縣竹山鎮水底寮枝#12低1-  4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721公尺(188公斤)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現場照片6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103至106、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
丑○○
110年2月6日0時2分至4時49分、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火龍果園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100公尺
1.告訴人丑○○之證述(警三卷第107至109頁)
2.現場、監視器及搜證照片19張、行車時序、行車軌跡、調閱監視器畫面紀錄表、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繳費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永和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10至128、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7
丁○○(台電公司)
110年2月6日0時2分至4時49分、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電桿田仔枝#6分5低1~低4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445公尺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33、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8
乙○○
110年2月13日9時6分至12時21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自2樓以不詳方式破壞鐵窗侵入住宅行竊,被告陳惟軒並在屋外把風

現金約30000元、刮刮樂彩卷12張
1.告訴人乙○○之證述(警三卷第134至135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7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36至139、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9
丁○○(台電公司)
110年2月18日1時33分至5時11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內湖幹#44低分1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440公尺(起訴書誤載為300公尺,應予更正)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現場照片11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229至23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時間、地點
交通工具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證據
1
戊○○

110年3月14日凌晨3時25分至4時56分、南投縣中寮鄉廣福村鄉林巷53-1號(凱律農場)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
電纜線50公尺
1.告訴人戊○○之證述(警三卷第141至143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21張(警三卷第144至154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2
庚○○、丁○○(台電公司)
110年4月5日21時43分至4月6日0時、南投縣竹山鎮德興里電桿鯉魚幹#28左右10~左低2、右低2~低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


電纜線625公尺(其中257公尺已發還)
1.被害人庚○○、丁○○之證述(警三卷第155至156、178至180頁)
2.證人張金樹之證述、指認照片(警三卷第50至56頁;偵四卷第14至15頁)
3.贓物認領保管單、資源回收場查扣之電覽線照片及現場照片4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GOOGLE示意圖、行車軌跡時序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警三卷第159至163、173至176、252至257頁)
4.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6.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3
寅○○

110年4月5日21時43分至4月6日0時、南投縣○○鎮○○里○○段地號121-1號農場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攜帶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
噴霧機1台、推車1台、電線1段【價值24000元】
1.告訴人寅○○之證述(警三卷第164至165頁)
2.現場照片13張、GOOGLE示意圖、行車軌跡時序表(警三卷第166至176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4
丁○○(台電公司)
110年4月9日2時31分至3時59分、南投縣○○鄉○○村○○巷○○○○○000○○000號等處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
電纜線長327公尺
1.被害人丁○○之證述(警三卷第178至180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15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警三卷第181至190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5
己○○
110年1月2日前某日、南投縣○○鎮○○路0段0000巷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攀爬至3樓鐵架後,破壞門鎖侵入住宅竊盜
白柚茶30粒、老茶2大包、普洱茶300塊
1.被害人己○○之證述(警三卷第191至193頁)
2.臉書對話紀錄(警三卷第194至197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6
甲○○

110年3月11日10時12分至11時39分、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破壞3樓鐵門門鎖侵入住宅竊盜
青茶119.5斤、半青熟茶56斤、五葉松茶30斤、老茶15斤、釣竿9支、汽車電池1個(上開物品放置在屋外水溝,已發還)

五葉松茶30斤、午時茶30斤、18K金項鍊1條、監視器主機1台、零錢100元

1.告訴人甲○○之證述(警三卷第198至203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及搜證照片24張、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監視器照片8張(警三卷第204至225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7
辰○○
110年2月3日15時39分至23時48分、南投縣○○鄉○○村○○路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爬鋁梯上2樓窗戶後,以不詳方式拆掉鋁窗後侵入住宅竊盜
金飾1個、銀飾1個、玉飾1個、香菸1批(價值3000元)、側背包1個、現金45500元
1.被害人辰○○之證述(警三卷第239至240頁)
2.現場勘查表暨現場照片12張(警三卷第241至247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8
巳○○
110年2月2日20時許、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持石頭破壞窗戶後進入竊盜


電鑽1組、伴唱機1部、筆電1部、酒2瓶、監視器鏡頭2個 (起訴書漏載監視器鏡頭2個,應予補充)
1.被害人巳○○之證述(警一卷第2至4頁)
2.現場照片8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5日刑生字第1100014750號鑑定書(警一卷第5至24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9
卯○○

110年3月18日23時20分許、南投縣○○鄉○○巷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子○○持足以作為兇器使用之鐵條破壞鐵窗進入竊盜
香菸數條、芒果乾1桶、牛肉麵3包、電池數排、豆干2-3包、相機1台、現金(金額不詳)、電子遊戲機、手提皮包1個、金片1片【共計價值5萬元】
1.告訴人卯○○之證述(警二卷第11至14頁)
2.車行軌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7日刑生字第1100033718號鑑定書、現場照片28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至10、15至17、20至33、48至50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冰棍2支暨照片(偵五卷第8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28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84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20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831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721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10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45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子○○共同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及刮刮樂彩券12張,均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子○○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4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1
子○○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50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2
子○○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368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3
子○○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噴霧機1台、推車1台及電線1段(價值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4
子○○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327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5
子○○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柚茶30粒、老茶2大包及普洱茶300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二編號6
子○○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五葉松茶30斤、午時茶30斤、18K金項鍊1條、監視器主機1台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7
子○○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飾1個、銀飾1個、玉飾1個、香菸1批(價值參仟元)、側背包1個、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8
子○○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鑽1組、伴唱機1部、筆電1部、酒2瓶、監視器鏡頭2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9
子○○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0719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110000948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00012528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2372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警聲調字第26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警聲調字第44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17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28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97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39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卷宗
易緝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