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557、1705、1800、2019、2166、2237、2571、2784、2939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181、4093、4246、4404、5159、6176、6773、7205、7329、7609、112年度偵字第762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625、5853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明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明宇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中旬某日,將其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收取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嗣詐欺人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並旋遭人轉匯,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物證、書證,詳下述及者),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亦有自然之關聯性,檢察官、被告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亦未以言詞或書面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提出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是本院認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交付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多次遂行詐欺而取得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並同時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另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㈢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提供前開帳戶資料涉犯幫助洗錢犯行,故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81、4093、4246、4404、5159、6176、6773、7205、7329、7609號、112年度偵字第762、6625、5853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撤銷改判之說明
原審認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25、5853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8之人於110年11月30日匯款、附表編號24之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為審判,而此部分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後,該署檢察官始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究前開移送併辦事實,容有未恰。
㈡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犯罪型態係需多人分工始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被告不僅提供帳戶,甚至親自到銀行設定高達7個約定轉帳帳戶,顯然已構成洗錢防制法金流斷點之分工,被告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共同正犯等語。惟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臺企、華南帳戶資料予他人,使詐欺取財正犯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後,得利用前開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款匯入或轉匯之人頭帳戶,並成功將附表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轉出一空,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轉出後之去向及所在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確有利於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單純設定約定帳戶後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欺、轉出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足證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其僅係對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被告雖係於設定約定帳戶後交付前開帳戶資料予對方,然實難僅以被告設定多數約定帳戶之行為,遽論其知悉對方人數已達3人以上,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證被告知悉或得預見對方人數已達3人以上,則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能依據被告主觀認識所及範圍,亦即前開帳戶可能在日後遭人用以從事詐騙,據以評價其具備一般詐欺犯罪及洗錢之幫助故意,而非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無理由。
㈢另檢察官上訴意旨復稱被告犯後一度逃避審判而遭通緝,且假意與被害人調解,調解期日卻未出席,本件受害人數眾多,金額龐大,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惟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法院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已就被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等事項予以考量,是檢察官以上開事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
㈣綜上,檢察官以前開事由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未及審酌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而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並予以改判。
六、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數額、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資料數量,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自陳收到報酬5萬元(見原審卷二第158頁),是堪認被告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前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等物雖屬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前開帳戶業經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亦經本案偵審程序,前開帳戶之相關資料應已無法再供犯罪使用,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八、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之審判期日到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蔡岱霖、張姿倩、張桂芳、高詣峰、簡汝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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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25日某時許,向陳庭彰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庭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1月25日前某時,向黃啟銘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等語,致黃啟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向江文淵佯稱可代操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江文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8月13日某時許,向林忠正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忠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3日某時許,向郭念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郭念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12日某時許,向洪雪芳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雪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部分款項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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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某日,向賴彩蓮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賴彩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底某日,向葉美惠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葉美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31日12時50分許,向陳建文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與,致陳建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1月16日某時許,向吳承羲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吳承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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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6日9時16分許,向劉彥均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劉彥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部分款項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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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向曾美珠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等語,致曾美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向黃博鴻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黃博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000年0月下旬某日,向黃香瑜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香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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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9日某時許,向莊昌和佯稱可代操投資股票、期貨獲利等語,致莊昌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某日,向洪安又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洪安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10日9時54分許,向孫興辰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孫興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8月17日某時許,向張囿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囿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部分款項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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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向陳惠英佯稱可代操股票及匯率獲利等語,致陳惠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2日某時,向宋正男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正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15日某時許,向蕭有翊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蕭有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部分款項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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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5日14時47分許,向陳美惠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美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 |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向余政穆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等語,致余政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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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向詹祥助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等語,致詹祥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再經轉匯至華南帳戶,隨即遭轉出。 | | | |
附件:
一、人證:
㈠證人即告訴人陳庭彰
1.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15頁)
2.111年8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93-94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啟銘
1.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9-13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江文淵
1.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4-17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林忠正
1.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8-21頁)
2.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47-348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洪雪芳
1.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6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葉美惠
1.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2-6頁)
2.111年8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93-94頁)
3.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47-348頁)
4.112年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47-148頁)
㈦證人即被害人吳承羲
1.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2-5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陳建文
1.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5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劉彥均
1.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2頁)
2.110年12月5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3-4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洪安又
1.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3-19頁)
證人即告訴人郭念魯
1.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5-8頁)
證人即告訴人賴彩蓮
1.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偵五卷第5-7頁)
證人即告訴人孫興辰
1.111年3月1日警詢筆錄(偵十卷第5-7頁)
證人即告訴人曾美珠
1.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十一卷第16-18頁)
2.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十一卷第19-20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博鴻
1.110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十二卷第9-12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香瑜
1.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十三卷第5-6頁)
證人即告訴人莊昌和
1.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偵十三卷第7-10頁)
證人羅智顯
1.111年6月22日警詢筆錄(偵十五卷第15-23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囿雄
1.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十五卷第60-65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惠英
1.111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十六卷第7-11頁)
證人即告訴人蕭有翊
1.111年6月20日警詢筆錄(警九卷第6-8頁)
證人即告訴人宋正男
1.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3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美惠
1.110年12月2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3-9頁)
1.110年12月23日第二次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10-11頁)
證人即告訴人余政穆
1.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24-25頁)
證人即告訴人詹祥助
1.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23-25頁)
二、書證
㈠吉警偵字第1110004358號(警一卷)
1.被告臺灣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6頁)
2.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庭彰】(警一卷第17-30頁)
㈡投投警偵字第1100028865號(警二卷)
1.被告臺灣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3-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匯款申請書【黃啟銘】(警二卷第32-5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江文淵】(警二卷第54-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截圖、詐欺集團網站畫面截圖【林忠正】(警二卷第61-91頁)
㈢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152717號(警三卷)
1.被告臺灣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15-20頁)
2.LINE對話截圖、翻拍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洪雪芳】(警三卷第21-66頁)
㈣金城警刑字第1110003182號(警四卷)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翻拍匯款申請書、臺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話截圖、交易歷史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葉美惠】(警四卷第10-35頁)
2.被告臺灣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7-42頁)
3.被告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4-46頁)
㈤雲警虎偵字第1111000741號(警五卷)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畫面截圖、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吳承羲】(警五卷第9-43頁)
2.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1-52、54-56頁)
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六卷)
1.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8-11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3-2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建文】(警六卷第21-25頁)
㈦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12310號(警七卷)
1.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6-11、13-18頁)
2.孫興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1-23頁)
3.LINE對話及交易紀錄截圖、匯款明細彙整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劉彥均】(警七卷第28-66頁)
㈧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18108號(警八卷)
1.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5-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安又】(警八卷第11-12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翻拍匯款申請書、交易畫面暨詐騙網站畫面截圖【洪安又】(警八卷第21-34頁)
㈨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警九卷)
1.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資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九卷第10-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蕭有翊】(警九卷第20-43頁)
㈩嘉民警偵0000000000號(警十卷)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畫面截圖、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截圖【宋正男】(警十卷第4-5、9-42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資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卷第25-28頁)
嘉民警偵0000000000號(警十一卷)
1.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及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截圖【陳美惠】(警十一卷第12-49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資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一卷第50-55頁)
雲警六偵0000000000號(警十二卷)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2月8日草屯字第1118100443號函暨函附資料(警十二卷第13-19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余政穆】(警十二卷第23頁)
3.網路匯款明細、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余政穆】(警十二卷第26-27頁)
4.LINE頁面截圖暨對話紀錄(警十二卷第28-3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政穆】(警十二卷第36-37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余政穆】(警十二卷第38-42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余政穆】(警十二卷第43-48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余政穆】(警十二卷第49頁)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余政穆】(警十二卷第50頁)
竹縣橫警偵0000000000號(警十三卷)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詹祥助】(警十三卷第2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詹祥助】(警十三卷第2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詹祥助】(警十三卷第29頁)
4.匯款申請書【詹祥助】(警十三卷第31頁)
5.羅智顯合作金庫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33-39頁)
6.羅智顯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41-56頁)
7.被告臺灣企銀交易明細暨客戶基本資料(警十三卷第57-62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偵一卷)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3月21日草屯字第1118101046號函檢送陳明宇帳戶申請日期、設定約定轉帳日期及開戶後至110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偵一卷第21-71頁)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3月31日草屯字第111810216號函檢送陳明宇帳戶申請日期、設定約定轉帳日期及開戶後至110 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6-81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4日營清字第1110009920號函檢送陳明宇帳戶相關查詢整合資料(偵一卷第82-86頁)
4.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偵一卷第87-102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0號(偵三卷)
1.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話截圖【郭念魯】(偵三卷第9-26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28頁)
3.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郭念魯】(偵三卷第35-54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6號(偵五卷)
1.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賴彩蓮】(偵五卷第11-18、24-25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81號(偵十卷)
1.翻拍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孫興辰】(偵五卷第8-17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9-23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93號(偵十一卷)
1.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10-13頁)
2.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話截圖、交易歷史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曾美珠】(偵十一卷第15、21-45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46號(偵十二卷)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博鴻】(偵十二卷第13-27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二卷第29-35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04號(偵十三卷)
1.黃香瑜身分證正反面、中國信託信用卡、台新銀行信用卡、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正反面(偵十三卷第11-12頁)
2.交易明細截圖、翻拍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財富匯通代操合約、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及永豐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天機社代操合約、LINE對話截圖【莊昌和】(偵十三卷第13-4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香瑜、莊昌和】(偵十三卷第44-47頁)
4.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49-53頁)
5.匯款一覽表(偵十三卷第54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76號(偵十五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十五卷第24-26頁)
2.華南銀行交易明細【羅智顯】(偵十五卷第40-43頁)
3.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58-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張囿雄】(偵十五卷第66-84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73號(偵十六卷)
1.蕭竣鴻國泰世華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六卷第15-26頁)
2.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偵十六卷第27-32頁)
3.被告華南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六卷第33-45頁)
4.匯款申請書、交易畫面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惠英】(偵十六卷第46-68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3號(偵二十一卷)
1.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1月7日營存字第11150118191號函暨函附資料【成杰公司交易明細】(偵二十一卷第59-63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11月11日合金草屯字第1110003743號函寄函附資料【羅智顯交易明細】(第67-74頁)
3.匯款明細、匯款申請書【張囿雄】(第119-145頁)
4.LINE對話紀錄截圖【張囿雄】(第147-149頁)
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1號(原審卷二)
1.本院電話紀錄(原審卷二第2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