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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云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