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羿勳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08號、112年度偵字第7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3日宣判,惟因本案辯論終結後,經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則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必要,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