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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27號、112年度偵字第1638號、112年度偵字第2171號、112年度偵字第3436號、112年度偵字第4074號、112年度偵字第6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6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