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宇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7號被告巫宇傑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6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巫宇傑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063號、第862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易字第61號審件審理中,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與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該院同意將本案與上開案件由該院合併審判,有該院113年2月6日橋院雲刑黃112審金易61字第1139001622號函,附卷可憑。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7號被告巫宇傑涉犯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