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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
            洪曉萍
被    告    陳加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