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沁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毒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
㈠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已經本院核閱聲請書所附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3日鑑驗書在卷可證,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因此,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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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驗餘淨重0.1767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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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