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邱玉葉
附民被告 周敏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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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宏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埔交簡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可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