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林晉德
被 告 張舜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訴訟代理人 董文琪
黃立貴
被 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5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