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杰犯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代理人沈威廷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被告李文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另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查被告李文杰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4號上訴駁回確定,被告入監服刑,於108年9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案所犯與本案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屬相同,足見被告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而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強盜等前科素行(不包含構成累犯部分),仍不思依循正途賺取財物,為一己之利,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竊取被害人之財物,且竊取物品類型繁多、數量龐大,已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所為實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認犯行,而迄今未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及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廚師、經濟狀況清寒、未婚、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狀況(見院卷第75頁),暨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0至11時許、同年月29日8時許,分別自委奕企業有限公司處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8至87所示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均屬本案犯罪所得之物,而未據扣案,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法追徵其價額。
  另就被告竊取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5所示之物,固屬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然已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據2紙(見偵卷第97-100、140頁)在卷足憑,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本案其他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6至77之物品,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之關聯性,自無庸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論罪科刑及沒收
竊取物品
備註
1
李文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0至83、8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29、33、42、43、51、64、65、80至83、87所示之物品(其中編號12、29、33、42、43、51、64、65之物已發還)。
被告於112年11月26日10至11時許,在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之竊盜犯行。
2
李文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8至79、84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1、13至28、30至32、34至41、44至50、52至63、78至79、84至86所示之物品(其中編號1至11、13至28、30至32、34至41、44至50、52至63之物已發還)。
被告於112年11月29日8時許,在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之竊盜犯行。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097號
  被   告 李文杰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0巷0弄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文杰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駁回確定,於108年9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復⑴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於同年間,因傷害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5月24日入監執行後,於110年7月22日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1月26日10時48分許至11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委奕公司),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2、29、33、42至43、51、64至65、80至83、87之物品得手;另於112年11月29日8時43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委奕公司,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至11、13至28、30至32、34至41、44至50、52至63、78至79、84至86之物品得手。嗣經委奕公司委請沈威廷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追查,於112年11月29日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欲至李文杰住處為搜索時,在南投縣○○鄉○○路0段00號前,發現李文杰由委奕公司內走出,當場查獲李文杰,扣得附表編號1至19、29至51、60、66至68、70至74之物,並前往李文杰住處搜索,扣得附表編號20至28、52至59、61至65、69、75至77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委奕公司委由沈威廷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文杰於警詢、偵訊及羈押審查程序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李文杰分別有於上開時間,前往告訴人委奕公司之處所,竊取上開附表所示之物品,並於112年11月29日行竊當日遭查獲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沈威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是由告訴人公司未上鎖之側門進入行竊,並有附表所示編號1至65、78至87之物品遭竊等事實。
3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目錄清冊、現場查獲照片、監視器影像照片及時序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李文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次竊盜罪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所犯本件竊盜罪嫌,與其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科刑及刑罰執行紀錄,屬相同類型之財產犯罪,且均屬故意犯意,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照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竊得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此次犯罪所得,就未扣案附表所示編號78至87之物,倘於裁判前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就扣案之附表所示編號1至65之物,業已發還沈威廷,有上開贓物認領據1份在卷為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其餘扣案附表編號66至77之物,非本案竊得之物,亦未查有其他被害人報案,有竹山分局鹿谷分駐所112年12月15日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佐,是此部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宥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裕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單位
顏色
特徵
所有人
價值
(新臺幣)
是否歸還
1
手錶
1
藍色
BALMER
委奕公司
不明
2
手錶
1

Mcykcy
委奕公司
不明
3
手錶
1

O.T.S
委奕公司
不明
4
黑曜石手鍊
3

10mm
委奕公司
不明
5
黑曜石手鍊
1

12mm
委奕公司
不明
6
黑曜石手鍊
1

16mm(加貔貅)
委奕公司
不明
7
黑曜石吊墜
1


委奕公司
不明
8
瑪瑙吊墜塊
1


委奕公司
不明
9
瑪瑙手鍊
1


委奕公司
不明
10
鈦晶手鍊
1


委奕公司
不明
11
吊飾
1
黃色

委奕公司
不明
12
玉珮項鍊
1


委奕公司
不明
13
虎睛石塊
1


委奕公司
不明
14
珠寶首飾鑑定證書
20


委奕公司
不明
15
50圓硬幣
40


委奕公司
2,000元
16
10圓硬幣
10


委奕公司
100元
17
5圓硬幣
7


委奕公司
35元
18
1圓硬幣
11


委奕公司
11元
19
古幣
5


委奕公司
不明
20
線香插爐
1


委奕公司
不明
21
越南木達摩像(小)
1


委奕公司
不明
22
越南木達摩像(大)
1


委奕公司
不明
23
黑木達摩像
2


委奕公司
不明
24
觀音像
1


委奕公司
不明
25
獅型印章塊
1


委奕公司
不明
26
紅木手串
1

18mm
委奕公司
不明
27
金柳塊擺件
1


委奕公司
不明
28
虎眼石手鍊
2

8mm
委奕公司
不明
29
黃玉貔貅
2


委奕公司
不明
30
白玉貔貅
3


委奕公司
不明
31
玉製龍龜
1


委奕公司
不明
32
銅金雞
1


委奕公司
不明
33
水晶蓮花
2

36cm
委奕公司
10,000元
34
水晶球
1

10cm
委奕公司
不明
35
女媧石球
1


委奕公司
不明
36
水晶球(手球)
1


委奕公司
不明
37
黃水晶(手球)
1


委奕公司
不明
38
水晶球
1


委奕公司
不明
39
黃水晶球
1


委奕公司
不明
40
鈦赫茲手鍊
2

方形
委奕公司
不明
41
鈦赫茲手鍊
2

圓形
委奕公司
不明
42
白玉手鐲
4


委奕公司
不明
43
綠金石手鐲
4


委奕公司
不明
44
吊墜塊
1


委奕公司
不明
45
吊墜塊(小)
2


委奕公司
不明
46
玉石吊墜
1


委奕公司
不明
47
松果冰裂杯
1


委奕公司
不明
48
手錶
1

Boss
委奕公司
不明
49
金銅龍擺件
1


委奕公司
不明
50
咬錢蟾蜍
5


委奕公司
不明
51
沙金擺件
1


委奕公司
9,000元
52
金砂石手鍊
6

8mm
委奕公司
不明
53
多彩石手鍊
8

8mm
委奕公司
不明
54
雞翅木手鍊
5

8mm
委奕公司
不明
55
紫晶石手鍊
7

8mm
委奕公司
不明
56
海晶石手鍊
4

10mm
委奕公司
不明
57
水晶石手鍊
16

8mm
委奕公司
不明
58
檜木手排
2


委奕公司
不明
59
泰木香皂盒
1


委奕公司
不明
60
玉製吊飾
1


委奕公司
不明
61
銀製手鍊
1


委奕公司
不明
62
古幣
12


委奕公司
不明
63
紫南宮猴年錢母
1

猴年(有燒過)
委奕公司
不明
64
紫南宮錢母
5

狗*3
雞*1
豬*1
委奕公司
7,500元
65
貔貅
1

阿富汗玉
委奕公司
不明
66
折扇
1


不明
不明
67
三星手機
1
桃紅色

不明
不明
68
手錶
1

不明
不明
69
茶壺
2


不明
不明
70
茶壺
1


不明
不明
71
石頭
6


不明
不明
72
塑膠鑽石
4


不明
不明
73
紀念幣
2


不明
不明
74
鼻煙管
3


不明
不明
75
銀鏡
1


不明
不明
76
手鍊
1


不明
不明
77
竹山鎮元宮佛牌
1


不明
不明
78
蘋果手機
5


委奕公司
不明
否(未扣案)
79
50元硬幣
112


委奕公司
5,600元
否(未扣案)
80
行動電源
1


委奕公司
2,000元
否(未扣案)
81
手機充電頭
1


委奕公司
3,000元
否(未扣案)
82
點穴按摩筆
1


委奕公司
300元
否(未扣案)
83
紫南宮錢母
9


委奕公司
13,500元
否(未扣案)
84
100元鈔票
64


委奕公司
6,400元
否(未扣案)
85
10元硬幣
39


委奕公司
390元
否(未扣案)
86
1元硬幣
84


委奕公司
84元
否(未扣案)
87
指甲剪刀組
1


委奕公司
150元
否(未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