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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503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