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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源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58號、113年度偵字第1833號、113年度偵字第2085號、113年度偵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雄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源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12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4年2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自112年12月19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