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穆融


被    告    江定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